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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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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小学毕业,农民,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日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小学毕业,农民,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万俊,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彭楠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辨护人张万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于2011年农历七、八月份先后购买了位于正阳县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的属于正阳县熊寨镇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集体所有的四块总面积共为16.7084亩的土地,后将位于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北面的一部分面积为3.7159亩的土地用于建设两间两层的楼房,共建18套对外出售。被告人李某某将位于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熊寨镇中心小学院墙东侧的面积为12.9925亩的土地平整相连后,在宗地中间修一条水泥路,将水泥路两侧的土地分割成东西长20米、南北宽7米规格的地块,共分三十三块,并于2012年春节前后将所分割地块以每块8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附近村民,从中非法获利。案发后经正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现场进行勘查测量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所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耕地面积为10.3324亩,建设用地为6.376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辨护人张万俊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将水泥路两侧土地分割成33块,以8万元/块的价格出售给附近村民,与事实略有不符。水泥路东侧最南头一户的两间地皮,不是被告人出售的。且应减去老坟占用的土地面积。二、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和非法获利不确定,被告人供述宅基地卖了160—170万元,非法获利50—60万元数字不准确,被告人没有建立账簿,其依据是其记忆。三、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的情节:1、被告人系偶犯、初犯,犯罪纯属缺乏学习、不懂法。2、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倒卖的土地虽然其土地性质为耕地,但因其耕地的功能逐年丧失,不能为农民提供粮食需求,与正在生产的耕地区别很大。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的是土地资源,虽然犯罪情节严重,但就其犯罪性质而言,不属于刑法打击的严重犯罪行为。5、被告人愿意无条件地缴纳罚金,反映了被告人李某某认罪的彻底性、完全性。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正阳县熊寨镇熊寨村二队村民。2011年八、九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正阳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办理土地合法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先后购买了位于正阳县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的属于正阳县熊寨镇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集体所有的四块总面积共为16.7084亩的土地,后将位于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北面的一部分面积为3.7159亩的土地用于建设成18套两间两层的楼房对外出售。将位于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熊寨镇中心小学院墙东侧的面积为12.9925亩的土地平整相连后,在地的中间修建了一条水泥路,将水泥路两侧的土地分割成东西长20米、南北宽7米规格有三十三块的小块宅基地,并于2012年春节前后将所分割的宅基地以每块8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附近村民,从中非法获利。案发后经正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现场进行勘查测量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所非法倒卖的土地使用权耕地面积为10.3324亩,建设用地为6.376亩。

另查眀,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贺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叶某某、刘某甲、何某某、李某丙、孙某某、熊某某、崔某某、张某甲、王某甲、严某某、白某某、贺某甲、李某丁、肖某某、张某乙、李某戊、陈某某、李某已现有证言中,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总计为189万元,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可以认定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为189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是2011年农历7、8月份通过熊寨村二队四组组长李某辛和三组组长王某乙,以每亩2万元至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三组和四组的四小块总共是十六、七亩地。另外还从李某庚手里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鱼塘,有3亩多。这些地基本上都是空地,有的栽的树,有的在荒着,还有村民的宅基地、菜地、稻田。买地是由组长给村民开会,商量好签字后,钱由组的老百姓自己领取。2012年2、3月份,我在所买的地片上放树、起坟、架桥、填土、修路、建房。在修的水泥路的路两侧除了最南头东边的两间不是我分割的,其余的分割成小块宅基地,除最南头西边的是三间房子的面积外,其余的都是按两间房子的面积20米长7米宽分割的,这些宅基地都卖掉了。三间房子面积的是按11.5万元卖给程成功了,还有水泥路路西靠水泥路中间的桥,桥南侧的两处宅基地是以10万元的价格卖掉的,卖给熊寨镇岳伍村大周庄的王某丙了,剩余的都是按8万元左右的价格卖掉的,具体每户卖多少钱他记不清了,以签订的协议为准。总共卖了一百六、七十万元钱。分割宅基地在平整、修路、架桥、移坟、放树方面总共花的费用有一百二十万元左右。我在所买的土地上盖了18套两间两层商品房,建好后以每套20万元左右对外出售,其中还有六套是以地换楼的方式将老宅基地买下置换的。鱼塘准备等开发好后,填平建个小广场。因为买房的人没有把房款交清,所以没有签订购房协议。我购买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没有经过审批,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2012年,熊寨镇国土所的曲某某找过我,说让我交罚款,交过罚款才能继续建。我交了46800元钱的罚款,钱交到县土管局了,给我开的有票。我印象中我收的有十几家的4300元钱,当时说是办理准建证、土地使用证和架电入户的费用。准建证熊寨镇政府已经承诺给我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当时全县都停止办证了,我也没有办法办下来。我给这些村民架好电了,村民盖房子时用的就是我架的电。还有几户没有盖房的没有收钱,收的这些钱还在我手里拿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