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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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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在方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22号 罪犯任在方,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濮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在方犯盗窃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22号

罪犯任在方,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濮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在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2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任在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6日对任在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任在方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18日凌晨,任在方、朱道彬等人预谋后携带铁钳等,驾面包车窜至文留镇王明屯村南濮阳兴富玻璃灯饰有限公司,翻墙入院撬开仓库门,盗走杜美丝87箱(共计1219.5公斤),价值21万余元,后销赃分肥。自首,系共同犯罪。

罪犯任在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在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在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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