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新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朝为,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2008年11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4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县人民法院判

(2015)新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陈朝为,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2008年11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4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与聚众斗殴罪实行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新县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5月15日由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2002年12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新县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5月15日由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新县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5月15日由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平,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新县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5月15日由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辩护人匡昭贵,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平,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匡昭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8日至1月21日之间,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在金水小区私人别墅内、新县看守所对面私人住房内、胡某某家中等地点共计组织杨某某、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曾用名陈金竹)、陈某丙等人赌博10余次。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寻找赌场地点和提供赌场内服务;被告人杨某某负责陪同参赌者赌博;被告人胡某某向部分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安排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场内借钱给部分参赌人员并记账。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渔利1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从中渔利1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从中渔利15000元,黄某某违法所得6500元,共计违法所得47500元。

另查: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16000元,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胡某某人民币15000元,黄某某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记账本册;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胡某某、黄某某的前科证明;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杨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及陈某某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陈某甲、邱某某、江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胡某甲、王某某、王某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物品清单、信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杨某某服刑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四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开设赌场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四被告人亲属积极缴纳罚金,上述情节应予综合考虑。本案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1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65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黄某某被扣押10000元扣除违法所得6500元,余款3500元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应予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已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已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

五、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黄某某个人合法财产人民币35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聂晓静

审 判 员  余丽娟

人民陪审员  程 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升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