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刘某甲、欧阳某某、叶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新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经商。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新

(2015)新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经商。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新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经商。2012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新县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5月16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经商。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新县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5月25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经商。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新县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5月16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7日被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新县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5月19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某甲欧阳某某、叶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刘某甲、欧阳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张某某、吴某甲等十余人,携带赌具来到新县陡山河乡李湾村刘榜组居民家中,用麻将饼子推“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以提“水钱”的名义从赌场中抽头渔利38200元。被告人刘某甲、欧阳某某、叶某某、韩某某在刘某某的邀请下到达赌博地点后,明知刘某某、张某某、刘某丙、徐某某等人从事赌博活动,仍然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以获取营利。现场查获赌资40万余元,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

另查:案发时,本案被告人欧阳某某持有赌资人民币82200元,被告人韩某某持有赌资人民币35元,被告人叶某某持有赌资人民币5930元,被告人刘某甲持有赌资人民币6900元,已分别由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本案现场查获“水钱”38200元,其他涉案赌资272292元,均已由新县公安局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刘某甲、欧阳某某、叶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赌桌一个、赌桌支架两个;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新刑初字第75号判决书、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公(刑)刑罚决字【2014】0246号、扣押决定书及银行存单、新县公安局陡山河派出所有关赌资的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刘某乙、吴某、李某某、刘某丙、胡某某、刘某丁、易某、吴某某、岳某某、吴某甲、徐某某、韩某乙、吴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刘某甲、欧阳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光盘两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数人聚众赌博,韩某某、刘某甲、欧阳某某、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并渔利,其行为已构成了赌博罪,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刘某甲、欧阳某某、叶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某某、刘某甲、欧阳某某、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刘某甲、欧阳某某、叶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韩某某、刘某甲、叶某某所持赌资共计人民币95065元,依法应予收缴。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欧阳某某、叶某某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五被告人亲属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韩某某有犯罪前科;上述情节应予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法释(2005)3号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二、被告人韩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

四、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

五、被告人叶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六、被告人欧阳某某持有赌资人民币82200元,被告人韩某某持有赌资人民币35元,被告人叶某某持有赌资人民币5930元,被告人刘某甲持有赌资人民币6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聂晓静

审 判 员  余丽娟

人民陪审员  程 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升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