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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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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11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11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宁楼村自已家中开办诊所,在董某某行医期间多次被梁园区卫生局查获,梁园区卫生局于2009年至2013年共四次给予董某某行政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宁楼村自已家中开办诊所,在董某某行医期间多次被梁园区卫生局查获,梁园区卫生局于2009年至2013年共四次给予董某某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董某某供述、有关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并受到卫生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