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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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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时柏林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柏林,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聂磊、张书功,河南公义律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柏林,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聂磊、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柏林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柏林及其辩护人聂磊、张书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时柏林利用担任新蔡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谢某某承揽新蔡县李桥镇补充耕地项目提供帮助,并约定好处费。谢某某在该项目工程款到账后给被告人时柏林出具一张4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后因群众告状,被告人时柏林把借条还给谢某某,该笔钱由谢某某保管。后被告人时柏林从谢某某处取走人民币10万元。检察机关提供了书证任职证明、会议记录及户籍证明,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时柏林供述等,认为被告人时柏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时柏林辩称,他是工人身份,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他与谢某某没有约定好处费,40万元的借条他很短时间就归还给谢某某,10万元是朋友之间的借款。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时柏林给谢某某介绍工程时,主观上没有收受财物的目的,事后的行为与先前的职务行为没有直接的联系,也没有得到谢某某40万元的财物,让谢某某出具的40万元的借条之后又及时归还给谢某某。时柏林向谢某某要的10万元现金,是朋友间的借款,虽然没有借款手续,但不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时柏林在担任新蔡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谢某某承揽新蔡县李桥镇补充耕地项目的有关资料的完善、工作协调、工程款的拨付提供帮助,由谢某某承诺给予其好处费。谢某某在该项目工程款到账后与时柏林协商给时柏林现金40万元,并根据时柏林的要求给其出具一张4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40万元暂由谢某某保存,后因群众告状,被告人时柏林把借条归还给谢某某。2014年10月17日,因被告人时柏林的朋友杜某某向其借款,时柏林从谢某某处取走10万元人民币给杜某某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时柏林在检察机关退赃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时柏林的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2、任职证明、会议记录,记载了时柏林于2011年4月11日经新蔡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会议决定任新蔡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

3、从谢某某手机上复制的土地整理帐,记载了谢某某支付给时柏林10万元。

4、2012年3月2日新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蔡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记载了新蔡县行政辖区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项目选址、立项、项目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规定。

5、李桥回族镇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选址的报告,新蔡县土地整理中心关于对新蔡县2012年第二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立项入库的请示,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对新蔡县2012年第二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立项入库的申请,李桥回族镇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意见,李桥镇李桥、石庄、大李庄、夏庄、葛陵村民委员会对土地整理项目的意见、土地整理项目同意实施保证书等材料;新蔡县土地整理中心关于新蔡县2012年第二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的初验意见、验收请示,第二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新增耕地一览表,新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新蔡县2012年第二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的验收意见及验收人员名单,记载了李桥回族镇2012年第二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及验收等情况。

6、新蔡县财政局综合计划股记账凭证、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支付通知单、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据、发票、协议书,李建立出具的收条一张,记载了新蔡县财政局拨付给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桥镇土地整理项目资金2501280元,扣除税收等费用,实际拨付给谢某某2473400元。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证明,证明了新蔡县李桥镇土地整理项目是挂靠该公司资质,该公司只收取管理费1%,不参与实施该项工程。

8、收据一张,记载了被告人时柏林在检察机关退赃1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某证言,2012年春天的一天,时柏林向他推荐李桥镇一个土地平整项目。他以挂靠的河南志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土地整理中心签了李桥等5个窑厂土地平整协议,准备施工时,他告诉时柏林赚了钱,不会亏待其。时柏林同意。当时说定由他负责投资,李桥土管所的李某某负责施工,各种资料、手续、验收、拨款都是时柏林办理。他干的是李桥、大李庄、葛陵、夏庄的土地平整项目,工程款到账后,他和时柏林、李某某、石庄村委的常文波算账。常文波分69.5万元,李某某要60万,剩下78万元,他分30万元、时柏林分40万元。时柏林说小建还在作群众工作,钱先放他那,几天后的一天上午他到时柏林办公室说工程款的事,时柏林让他给其出具一张40万元的借条。因为群众一直告状,时柏林怕出事,又把40万元的借条还给他。2014年10月17日,时柏林说有急事需要10万元钱,让他先从平整土地上给其拿10万元钱,因为以前说好的,给时柏林40万元钱,他从工行卡取出10万元在殷实园广场北维多得亚婚纱摄影店门口把钱给时柏林。

2、证人李某某证言,谢某某打电话说工程款下来了,在县农村信用联社西一回民饭馆里,他与时柏林、谢某某三个人算账,他分60万元,时柏林又和谢某某算账,每人才得40万元。李某某证言的其它内容也与谢某某一致。

3、证人李某甲证言,李桥的2012年耕地补充项目尚未提交乡镇、村民对项目实施的意见,时柏林主任就安排出具了2012年第二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立项入库的请示,截止到项目召开评审论证会后,承担单位才提交乡镇、村民对项目的意见。

4、证人韩某某证言,2012年,为了完成补充耕地项目,经局里向县里汇报,采取社会资金投入的方式,谁愿意干,必须挂靠个公司,由乡镇选址、申报、土地整理中心进行审查,投资者向县土地整理中心提交立项申请,具体工作由时柏林负责。土地整理中心在补充耕地储备项目中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项目业务指导、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验、立项申报、配合监理监督项目实施及对项目的初验等。

5、证人梅某某证言,新蔡县补充耕地项目由县国土局二级机构土地整理中心负责,2012年的补充耕地项目业务指导、项目选址、立项申报、项目初验等都是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时柏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6、证人杜某某证言,2014年10月份,他外甥出车祸给时柏林借钱,在鑫源商贸城东门时柏林给他10万元钱,到现在还没有还。

7、证人尹某某证言,他是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谢某某用他的资质搞过新蔡县的土地整理项目。2014年9月份的一天,工程款由新蔡县国土局打到他公司账上,公司扣除1%的管理费后付给谢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