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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敏滥用职权罪,王新敏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敏,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于2014年6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敏,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于2014年6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6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宁,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敏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予以准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聪、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敏及其辩护人孙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新敏在担任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支队长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违法活动不予查处。后该会所被河南省公安厅依法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受贿罪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新敏利用其担任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副局长、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嘉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29万元人民币;收受郑州市二七区鼎红娱乐会所负责人巴某5万元人民币、价值0.5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收受郑州中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6万元人民币;收受加勒比海郑州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8.5万元人民币、价值1.5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收受郑州市金水区家富富侨休闲会所经理彭某2万元人民币。以上共计收受50.5万元人民币,价值2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在对上述洗浴、娱乐等场所的检查和查处过程中予以照顾。

2014年6月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王新敏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新敏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新敏对指控其犯受贿罪无异议,同时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主动退赃。关于滥用职权罪,其辩称,依照规定,市公安局只是每月对全市娱乐场所进行抽查,职责已经履行到位。主要职责是在区县公安治安部门;自己记不清是否去过“皇家一号”,不知道该会所有无色情服务。故自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辩护人认为,关于滥用职权罪: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违法活动不予查处”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2、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未接到有关“皇家一号”存在涉黄涉赌违法活动的举报信息;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曾接到关于该场所涉黄警情举报,均及时出警调查,经查,举报情况构不成违法事实;李某证明和被告人王新敏去过“皇家一号”,但只看到他人叫陪侍小姐。故认定被告人王新敏犯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关于受贿罪:1、王新敏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新敏主动退出涉案赃款,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3、除指控被告人王新敏收受彭某的2万元构成受贿罪外,其他几起指控,只是为了联络感情,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缺乏被告人王新敏为其谋取利益的证据,不应认定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滥用职权的事实

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新敏在担任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支队长期间,曾进入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并发现该会所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违法活动不予查处,导致该会所被河南省公安厅依法查处,共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256人,其中133人被移送起诉,其余人员被处以治安拘留等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22时许,王新敏给自己打电话让去“皇家一号”唱歌。到“皇家一号”后,自己和王新敏在包间内说了一会话,其他人就开始叫陪侍服务小姐的事实。

(二)被告人王新敏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讯问笔录中称,其先后于2013年3月、2013年5月去过“皇家一号”。见过有很多穿着制服的年轻女孩排着队站在包间门口,穿着暴露,从事营利性陪侍(又叫有偿陪侍)活动。第二次是和李某等人一起去的。期间,李某的其他朋友叫了两、三拨小姐,从中挑选。在明知“皇家一号”有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没有对“皇家一号”进行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出具的证明,显示经对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省厅转办、市局督办以及支队接到的群众举报的涉黄涉赌线索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治安支队负责此项工作的行动大队、治安大队未接到有关“皇家一号”存在涉黄违法活动的举报信息。在此期间,治安支队负责此项业务工作的行动大队、治安大队也未接到支队长王新敏对“皇家一号”涉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的工作部署。

(四)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该辖区“皇家一号”娱乐会所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1日期间,该分局共接到关于该场所的涉黄警情举报3起,均及时出警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举报情况均构不成违法事实。在处警中,民警主要对报警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未对其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查验。同时,该分局未接到省厅、市局、治安支队等上级部门有关“皇家一号”的查处批件。

(五)《郑州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治安支队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显示,支队长负责治安支队全面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治安工作;协调各级治安部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内设的治安大队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内设的行动大队负责查处、协调跨辖区的“黄、赌”案件。

(六)《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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