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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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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华明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华明,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 辩护人黄凯,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振伟,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华明,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

辩护人黄凯,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振伟,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华明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华明及其辩护人黄凯、李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犯罪事实

(一)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段华明利用担任平顶山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安排该工区选购空调及空调大修业务的过程中收受空调供应商张某甲(另案处理)贿赂15万元人民币,1万元九头崖购物卡。

(二)2011年,被告人段华明利用职务便利,在帮助郏县天广水泥厂协调接入该工区郏县黄道变电站并网发电一事时,向水泥厂要求安排平顶山市时代远基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此外,段华明还在时代远基公司向变电运行工区销售计算机设备及耗材时提供帮助,后时代远基公司经理黄某某(另案处理)为表示感谢分三次向段华明行贿10万元、5万元、5万元,总计20万元人民币。

(三)2006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段华明利用职务之便,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该工区工程承包商漯河市新兴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王某某(另案处理)以过节看望为名的贿赂款每次1万元,共计13万元。

(四)2006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段华明利用职务之便,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该工区工程承包商平顶山市恒泰宏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刘某某(另案处理)以过节看望为民的贿赂款每次1万元,共计13万元。此外,2011年及2012年3月、4月份,被告人段华明两次先后收受刘某某为寻求业务照顾的贿赂款2万元、3万元,共计5万元。以上合计18万元。

(五)2007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段华明利用职务之便,每年春节期间收受该工区工程承包商叶县金顺土建安装公司魏某甲(另案处理)以过节看望为名的贿赂款每次2万元,共计12万元。

二、贪污犯罪事实

(一)2012年12月份,段华明安排变电工区修缮专工谭某某及王某某,虚造垃圾清运费12万9千余元,平顶山供电公司向王某某付款后,王某某扣税后将余款119400交给段华明,段将此款据为己有。

(二)2011年段华明在组织本单位职工团购空调时,采用先由空调供应商张某甲垫资,后安排谭某某及张某甲虚造空调维修费套取供电公司款13.44万元,用于自己和市供电公司周某某、变电工区书记张某乙家中安装空调款的支付。

(三)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段明华安排变电工区修缮专工谭某某及王某某虚造“打地坪”工程款10万元,并将此款据为己有。

(四)2006年3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段明华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该工区办事员宋某某,采用收取工程承包商“管理费”等方式私设“小金库”。2013年1月段明华调离该工区前,其分数次从“小金库”中提走公款50万元,据为己有。

(五)2007年,被告段明华使用变电工区“小金库”的公款为时任平顶山供电公司生产的高某某家庭装修安装海信空调台,价值3.9万元。

(六)2012年至2013年5月,被告段明华从该工区“小金库”中拿出公款6万元,先后用于段明华本人、周某某、余某某和张某乙四人购买60寸夏普彩电各一台,令段明华个人购买32寸夏普彩电两台。

被告人段明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缴涉案赃款130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7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段华明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95.28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段华明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第(一)起可能没有那么多,第(二)起数额属实,但与我的职务无关,第(三)、(四)起,中秋节是否给我送钱我记不清了,第(五)起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事实我认罪,但部分事实不属实。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段华明收受黄某某20万元证据不足,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段华明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段华明贪污“小金库”现金50万元仅仅是依据段华明的供述及宋某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指控的事实;关于团购空调贪污13.44万元的认定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贪污王某某虚造“打地坪”工程款10万元的指控无事实根据;公诉机关指控段华明为本人、周某某、余某某、张某乙购买空调花费6万元的指控,从辩护人提交的2012年10月1日段华明购买夏普彩电的发票四张,这四张发票显示的金额与段华明名下的建设银行理金卡自助打印清单显示的2012年10月1日的消费详单一致,这表明这六万元是段华明自有资金的合法支出,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这些资金来源于“小金库”。另外,段华明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且又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10月1日段华明购买夏普彩电的发票四张;户名为段华明的建设银行理金卡2012年10月1日的消费详单。

经审理查明:

受贿犯罪事实

(一)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段华明利用职务便利,在安排该工区选购空调及空调大修业务的过程中收受空调供应商张某甲(另案处理)贿赂12万元人民币,1万元九头崖购物卡。

(二)2011年,被告人段华明利用职务便利,在帮助郏县天广水泥厂协调接入该工区郏县黄道变电站并网发电一事时,向水泥厂要求安排平顶山市时代远基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此外,段华明还在时代远基公司向变电运行工区销售计算机设备及耗材时提供帮助,后时代远基公司经理黄某某(另案处理)为表示感谢分三次向段华明行贿10万元、5万元、5万元,总计20万元人民币。

(三)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段华明利用职务之便,每年的中秋和春节在平顶山市新华路中段的平顶山供电公司的段华明的办公室先后12次收受该工区工程承包商漯河市新兴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王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2012年中秋节,段华明又收受王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共计13万元。

(四)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段华明利用职务之便,在平顶山市新华路中段的平顶山供电局段华明的办公室,分15次收受该工区工程承包商平顶山市恒泰宏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刘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18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