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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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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占胜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14号 罪犯邢占胜,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14号

罪犯邢占胜,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2009)汴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邢占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5845元。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宣判后,邢占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2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邢占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邢占胜在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26日下午,王战胜等二人预谋犯罪,后找到邢占胜。晚9时许,三人驾驶一辆盗窃来的面包车,尾随独自一人骑电动车行走的耿某。当耿某行至在龙亭区北郊乡私访院村一土路上,驾车超过耿某,将耿某拽至面包车内进行殴打并将耿某所带耳环(价值170元)抢走。后绑架至开封县境内,并打电话向家属索要十万元赎金,威胁如不交钱将杀害耿某。在绑架过程中,同案另二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期间,耿某试图逃跑,被打致轻微伤。2008年5月28日,因要不来钱,邢占胜等人将耿某放走。该犯系共同犯罪;系累犯。

罪犯邢占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占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占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