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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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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00号 罪犯张晓阳,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201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00号

罪犯张晓阳,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晓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晓阳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张晓阳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在登封市、汝州市等多地盗窃摩托车30多次,价值14余万元。系主犯。

罪犯张晓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阳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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