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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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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75号 罪犯刘强,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解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75号

罪犯刘强,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解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对涉案赃款人民币18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宣判后,刘强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刘强提出撤回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焦刑二终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刘强伙同他人为筹集赌资,采取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后抵押的方式诈骗作案5起,骗取现金共计643589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回。

罪犯刘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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