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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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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才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军才,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5107152074,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和店乡六肖村6908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军才,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5107152074,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和店乡六肖村6908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6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才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军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6时许,被告人赵军才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载着同村村民赵才、赵顺军、赵平均前往李集村挖树,沿和店乡葛关庙村至李集的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学明养殖场附近时,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赵平均受伤,后赵平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人赵军才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军才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赵军才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赵军才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军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顺军。赵才、赵华东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上)公(交)鉴(法)字(2014)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上公交认字(2014)第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蔡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赵军才到案经过证明,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4)驻仲交调字第3081号调解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上蔡县公安局和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赵军才、被害人赵平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军才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军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赵军才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军才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上蔡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被告人赵军才一贯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军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