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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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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耀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6号 罪犯吴耀忠,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1)遂刑初字第178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6号

罪犯吴耀忠,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1)遂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耀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止。罪犯吴耀忠于2012年1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耀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23日晚,罪犯吴耀忠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到上蔡县无量寺乡燕南村委东,将正在使用中德100对通信电缆盗割十二空。价值5843.60元。2007年4月份的一天,罪犯吴耀忠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到西平县焦庄乡,将郝庄至席王寨正在使用中的100对通信电缆盗割四空。价值1913元。2007年5月26日晚,罪犯吴耀忠伙同他人到上蔡县无量寺乡燕南村委东,将竹园至李田庄正在使用中的300对通信电缆盗割一空,价值1191.60元。2007年8月2日晚,罪犯吴耀忠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到遂平县常庄乡,将胡赵庄至大王台正在使用中的300对通信电缆盗割二空半、另一空一根。价值4435.60元。后将所盗赃物卖给徐爱琴,得账款8000余元伙分。该犯系主犯。

罪犯吴耀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耀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耀忠减去刑期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