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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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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宝峰犯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7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宝峰,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1月任唐河县昝岗乡双庙村负责人,现住唐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7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宝峰,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1月任唐河县昝岗乡双庙村负责人,现住唐河县。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4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宝峰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范宝峰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5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唐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唐刑重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范宝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宝峰,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5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范宝峰在被中共唐河县昝岗乡委员会任命为本乡双庙村负责人期间,在唐河县移民局为本村建设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生产发展奖补养鸡场项目和对外承包本村村民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向建筑开发商党某某、土地承包人王某某收受、索要现金20000元和100000元,共计12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一)2013年3月,南阳建工集团承揽到唐河县昝岗乡双庙村养鸡场工程项目,该项目属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生产发展奖补项目,建设单位为唐河县移民局,乡村协助配合实施,双庙村为运行管理单位,该养鸡场项目由南阳市医圣祠街银苑新村居民党某某负责施工。党某某为了在施工中得到被告人范宝峰的帮助、以及养鸡场项目结束后范宝峰能给其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于2013年5月份的一天和昝岗乡赵庄村白庄村民刘某某一起在唐河县城白坡鱼饭店附近送给范宝峰现金20000元,后范宝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结束后的验收为党某某提供了帮助。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范宝峰的身份情况。

2、唐河县昝岗乡党委文件、昝岗乡政府证明,证实2012年元月12日,范宝峰被昝岗乡党委任命为双庙村负责人,负责双庙移民村全面工作,包括协助乡政府对双庙村移民土地进行分配管理、移民项目建设等工作。

3、唐河县移民局证明,证实昝岗乡双庙移民新村后扶项目建设由县移民局牵头,乡村协助配合实施。

4、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3月7日,唐河县移民局通知南阳建工集团,唐河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生产发展奖补资金养殖场施工项目八标段为中标单位。

5、唐河县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新村生产发展奖补资金项目昝岗乡双庙村养鸡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证实2013年10月9日验收合格。

6、调取党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2013年5月18日党某某取款30000元。

7、证人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初,南阳建工集团中标承揽到了“唐河县昝岗乡双庙移民新村养鸡场”项目,通过刘某某出面找范宝峰说情,让范宝峰帮助促进养鸡场工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到跟范宝峰拉近关系的话,在以后的工程验收上也能够给予关照,在唐河白坡鱼饭店门口见面后,党某某递给刘某某2万元钱,通过刘某某把2万元钱送给了范宝峰。这2万元是在2013年5月份在唐河县工商银行取的3万元钱,其中2万元送给了范保峰。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党某某承揽了养鸡场工程,在承揽这个项目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移民村的村民不断找麻烦,影响了工程的推进。党某某找到刘某某让范宝峰帮助,促进养鸡场工程顺利推进,同时能让范宝峰在以后的工程验收上给予关照,在白坡鱼门口给刘某某2万元钱,后把这2万元钱送给了范宝峰。

9、被告人范宝峰的供述:我在任双庙移民新村负责人期间,主要职责是协助地方政府全面负责村委的工作,帮助地方政府跟村民协调好关系,搞好移民土地分配管理工作、协助乡政府搞好村委的项目建设等工作。政府出台政策扶持移民村,给双庙村有个养鸡场项目。2013年时候,有个姓党(具体名字记不清楚了)的人承揽了这个养鸡场工程,我心里感到不平衡。姓党的人找到我们邻村一个朋友刘某某给我说情,我答应帮忙,我们就在白坡鱼饭店门口见了面,当时在场的就我、刘某某和姓党的三个人,他俩也没给我钱物,我们三人就在白坡鱼门口见过这一次。工程验收时,刘某某和姓党的一起到我家,送给我两条烟和一箱酒。养鸡场挖地基时有一堆土,我让他清走,但他没清,说直接给我钱让我清,经姓党的算后说清这堆土需3000元左右,就给我拿了3000元,后我在城关花了2600元雇了一台挖掘机把土清了,剩下的400元我随手花了。除此之外,我与刘成和姓党的没有经济往来,我没收过他们所送的20000元。

(二)2013年9月,唐河县昝岗乡岗柳村村民王某某欲和城关镇居民孟某某承包唐河县昝岗乡双庙村的土地,经王某某与被告人范宝峰协商,范宝峰表示同意,但提出需给10万元的好处费,王某某也当即表示同意,后王某某以每亩550元的价格承包到双庙村910亩土地。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范宝峰与王某某电话联系,让其准备5万元,王某某同意后,范宝峰便安排本村村主任王某甲找到王某某,将5万元现金拿回后交给了范宝峰,范宝峰将该5万元据为己有。2013年9月23日,王某某准备了20万元的承包费和王某甲一起到范宝峰家交给了范宝峰,范宝峰从中拿出5万元后电话联系本村会计王某乙来到其家中,让王某乙为王某某出具了收到15万元的收据,另5万元范宝峰据为己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王某某交土地承包费的收据,证实2014年4月8日收到10万元,2013年10月1日收到26万元,2013年9月23日收到15万元,共计51万元。

2、租地合同,证实2013年10月22日双庙村与该村村民范文超签订了租种土地550亩,期限一年,租地到期后,同等价位范文超优先租种。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在2013年9月份左右,我找到了双庙村委的支部书记范宝峰给他说承包耕地的事情,他说:现在村委有1400亩左右的耕地对外承包,一亩地年租金550元。过了几天,范宝峰对我说:现在还有人想在我们村委承包耕地,人家每亩地给700元,你每亩给的承包费有点少,你要是想承包的话,我还承包给你,每亩还给你按550元,不过你要给我15万元的好处费,我说,15万有点多,范宝峰说那你就给我10万元好处费吧。最后在范宝峰的帮助下我最终在双庙村委承包到910亩耕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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