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范宝峰犯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重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范宝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重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范宝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范宝峰所获的12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范宝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三、被告人范宝峰所获的10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子国

审 判 员  王成金

代理审判员  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艾 立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