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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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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伟骗取贷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伟,又名张六,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 辩护人毛俊文,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文伟贷款诈骗一案,由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伟,又名张六,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

辩护人毛俊文,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文贷款诈骗一案,由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3)2号起诉书,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南召刑初字第0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文伟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南刑二终字第0004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伟及其辩护人毛俊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张文伟在南召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多次、连续采用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冒名贷款的手段,共诈骗南召县农村信用联社资金1517667.73元。为指控犯罪,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诉请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文伟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张文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贷款数额、填写事由、冒名顶替、虚拟担保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想着骗钱,也没有挥霍贷款,自己行为不是贷款诈骗。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文伟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做生意,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指控张文伟构成贷款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文伟构成骗取贷款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04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文伟虚构贷款事由、虚构部分担保人,在南召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40000元,贷款到期后,张文伟未予偿还。2005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文伟又以相同的手段,从南召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人民币280000元,并将其中的一部分钱款用于偿付40000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2006年6月27日,该笔贷款到期后,张文伟再次以相同手段,在该社办理转约手续。期间,张文伟仅支付人民币35177.8元利息,共获款人民币244822.2元。

2、2006年8月9日,被告人张文伟虚构贷款事由、虚构部分担保人,在南召县瑞丰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贷款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分文未付。

3、2005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文伟与妻子刘某甲虚构担保人,在南召县留山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50000元,到期后未予偿还。2006年4月30日,张文伟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在留山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000元,用于支付人民币250000元贷款的利息,到期后仍没有归还。同日,被告人张文伟再次以相同手段,在留山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上述贷款到期后,张文伟均未归还,共获款人民币299420元。

4、2004年4月1日,被告人张文伟分别以刘某甲和自己的名义、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在南召县皇后信用社贷款两笔各人民币50000元。而后又以相同的手段,先后于2005年4月和2006年4月两次转约。期间,张文伟仅支付利息人民币12569.8元。2007年7月28日,为支付贷款的利息,张文伟以相同手段,再次冒用刘某甲的名义,在该社贷款人民币8000元,支付了人民币100000元贷款的利息人民币10527元。张文伟共获款人民币79663.04元。

5、2005年9月8日,被告人张文伟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在南召县白土岗信用社贷款人民币30000元,贷款到期本金及利息分文未付。

6、2001年1月3日,被告人张文伟在南召县板山坪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000元,到期后,张文伟冒用刘某甲的名义,虚构贷款事由、虚构贷款担保人,于2002年10月19日在该社贷款人民币34000元,并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归还2001年1月3日的贷款。2004年10月6日,张文伟又以相同手段以自己名义贷款人民币40000元,用于偿付2002年10月19日的贷款,2007年2月7日,张文伟再次以相同手段贷款人民币80000元,将2004年10月6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偿还。张文伟共获款人民币72845元。

7、2004年4月1日,被告人张文伟冒用其妻弟刘某乙的名义,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在南召县云阳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到期后,为偿还贷款,张文伟再次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在该社贷款人民币58000元,偿还了人民币50000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3782.8元。期间,张文伟仅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1900元,获款人民币52317.2元。

8、2003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文伟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在南召县石门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0000元。到期后,张文伟为偿还贷款,再次以相同手段,冒用刘某甲的名义,于2004年7月25日贷款人民币60000元,偿付了人民币40000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1881.60元,获款人民币58118.4元。

9、2004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文伟冒用刘某乙的名义、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在南召县小店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2006年6月25日,张文伟冒用刘某甲的名义,虚构贷款买地毯的事由及虚构担保人,在该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办理了转约手续。2007年6月25日办理展期。期间,张文伟共支付利息人民币9100元,后未付分文,共获款人民币40900元。

10、2004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文伟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在南召县太山庙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00000元,2006年3月29日办理了转约手续。同时,为支付该贷款利息,张文伟以相同手段贷款人民币20000元,将其中的14464元支付人民币100000元贷款利息,其余5536元自肥,2006年12月29日,支付1800元利息,共获款人民币103736元。

11、2004年9月1日,被告人张文伟冒用刘某甲的名义、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在南召县乔端信用社贷款人民币85000元。到期未能偿还。2005年3月23日,张文伟又以相同手段,以自己名义在该社贷款人民币300000元,将其中的一部分款项用于偿付人民币85000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9989.93元。2005年4月2日,张文伟再次以相同手段在该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2006年4月15日,张文伟再次以相同手段冒用刘某乙的名义,在该社贷款人民币250000元,偿付了人民币300000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期间,张文伟先后于2005年7月25日、2006年3月31日、2006年4月10日支付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2108.8元,共获款人民币272901.27元。

12、2003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文伟在南召县崔庄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0000元,到期后,张文伟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于2004年8月27日办理转约手续,贷款合同价款变更为人民币46000元,该贷款到期后分文未还。2004年6月28日,张文伟冒用刘某乙的名义,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在南召县崔庄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2005年3月23日、2005年10月23日先后两次办理转约手续,期间仅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6046元,余款分文未付。2004年8月25日,张文伟冒用刘某甲的名义,以相同的手段,在该社贷款人民币30000元,后于2005年8月25日办理转约,仅支付共计人民币1000元利息,获款人民币112954元。

13、2006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文伟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在南召县皇路店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贷款到期后,张文伟分文未付。

14、2006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文伟冒用刘某甲的名义、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在南召县四棵树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到期后,张文伟再次以相同手段办理了转约手续,该笔贷款至今分文未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