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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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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鄢加松、杨国云诉被告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许兆基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26号 原告鄢加松,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杨国云,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中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与原告鄢加松系夫妻关系。 被告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顺国,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陶元成,

(2014)新行初字第26号

原告鄢加松,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杨国云,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中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与原告鄢加松系夫妻关系。

被告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顺国,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陶元成,商城县司法局鄢岗镇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许兆基,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鄢加松、杨国云诉被告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许兆基行政许可纠纷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加松、杨国云、被告委托代理人陶元成、第三人许兆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未经邻居签字的情况下,被告于1996年给许兆基(又名许亚飞)办理了超过450平米“乡建字(02117)号”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原告鄢加松、杨国云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米机房及下面土地使用权为其所有,其与所诉的被告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鄢加松、杨国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刚

人民陪审员  陈相霖

人民陪审员  陈功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