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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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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自强等四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自强,男,1986年3月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0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强,男,1986年3月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0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岑东福,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永,男,1982年3月1日出生。2010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0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志,男,1986年2月1日出生。2008年3月26日因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0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2015年4月24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1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5月5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2日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2014年7月24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自强、王某永、王某志、何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对被告人王某永所适用的法律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为由,于2015年5月5日以新红检刑变诉(2015)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书内容。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自强及其辩护人岑东福,被告人王某永、王某志、何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本案案情复杂,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15年5月4日。公诉机关于2015年4月12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9月底凌晨,被告人范自强、王某永、王某志、何某某分别结伙通过翻墙的方式,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自行车。其中被告人范自强参与盗窃27次,盗窃数额为61030元;被告人王某永参与盗窃18次,盗窃数额为40710元;被告人王某志参与盗窃4次,盗窃数额为9790元;被告人何某某参与盗窃9次,盗窃数额为19080元。

1、2013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范自强伙同老刁(在逃)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庄岩村周利家中盗窃辆黑色邦德牌电动自行车,辆枣红色优狐牌踏板式电动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两车共价值3650元;

2、2013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范自强伙同老刁(在逃)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晋村赵如何家中盗窃一辆黑色洪都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460元。

3、2013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范自强伙同老刁(在逃)在新乡市小店镇晋村赵思伦家中盗窃一辆银灰色俊辉牌电动三轮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610元;另一辆为黄色正邦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00元。

4、2013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范自强伙同老刁(在逃)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小介山村郭灿玲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黑色华讯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040元;另一辆为蓝色华讯牌电动自行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660元。

5、2013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普堤村普贵红家中盗窃两辆蓝黑相间的邦德牌TDR0102型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车价值2810元;

6、2013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开发区关堤乡郭小庄村郭培周家中盗窃电动车两辆,一辆为灰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30元;

7、2013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任村位芳芳家中盗窃一辆黑色威铭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50元。

8、2013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小介山村张献涛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银灰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630元;另一辆为黑色立马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880元。

9、2013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白马村马学才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一辆为黑色柳叶牌金牛型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两车价值2270元;

10、2013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王连屯村李绍彬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红黑相间颜色的邦德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50元;另一辆为蓝白相间颜色的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750元。

11、2013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西闫屯村程天善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黑色洪都牌电动自行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70元;另一辆为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00元。

12、2013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小介山村张献科家中盗窃一辆红色顺美牌电动三轮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800元。

13、2013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自强伙同王某永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北街村郭茂玉家中盗窃一辆新飞牌电动三轮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330元。

14、2013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北街村毛纪伟家中盗窃一辆红色邦德牌电动自行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72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