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张国震诉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原告张国震诉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3-25 15:12:4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济行初字第2号 原告张国震,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林,

原告张国震被告济源市城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3-25 15:12:4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济行初字第2号

原告张国震,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林,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该镇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国震诉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轵城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济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国震的起诉。原告张国震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济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3)济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国震,被告轵城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葛清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国震诉称:其因遵守计划生育,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获得多种奖励。由于所在的南冢村民委员会不予落实,其于2013年8月25日向轵城镇政府提出申诉,要求责令南冢村民委员会纠正不予落实独生子女奖励的违法行为。而轵城镇政府在收到申诉材料后,虽然口头表示会调查、核实,但总是以种种借口推诿搪塞,消极懈怠,借口村民自治,使其应得的奖励至今不能落实。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轵城镇政府负有贯彻落实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行政职责,有权责令不履行计划生育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改正。轵城镇政府不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请求确认轵城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轵城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轵城镇政府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其镇政府负责轵城镇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南冢村民委员会是否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普通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其镇政府没有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张国震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轵城镇政府于2008年9月22日给张国震颁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张国震于2013年8月25日向轵城镇政府邮寄了申诉书,要求责令南冢村民委员会纠正不予落实独生子女奖励的违法行为,轵城镇政府于2013年8月27日收到。2013年9月23日,轵城镇政府以曾派人调查落实,但南冢村民委员会答复说暂不落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为由,口头告知张国震南冢村民委员会暂不落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情况。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轵城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轵城镇政府已在2013年8月27日收到张国震提出的申请。张国震属于轵城镇政府管辖区域内的村民,其所反映的其应当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问题,属于轵城镇政府应当予以处理的事项。但是,轵城镇政府在2013年9月23日口头告知张国震南冢村民委员会暂不落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张国震要求确认轵城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张国震要求判令轵城镇政府对其申请的事项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理合法,本院也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张国震申请的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张国震申请的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保 林

审  判  员    聂 建 平

审  判  员    董 素 萍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新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