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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京慰、奚秀娇等与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渌绕村民委员会第22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韦京慰、奚秀娇系渌绕村22队村民。案外人梁菊花、韦来金原系渌绕村22队村民。梁菊花育有儿子韦来金、女儿韦金兰(已外嫁)等子女。梁菊花于1999年9月死亡,韦来金先于梁菊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韦京慰、奚秀娇系渌绕村22队村民。案外人梁菊花、韦来金原系渌绕村22队村民。梁菊花育有儿子韦来金、女儿韦金兰(已外嫁)等子女。梁菊花于1999年9月死亡,韦来金先于梁菊花死亡,现梁菊花户内已无人口。两原告与梁菊花系同村村民关系。

20世纪80年代初,在落实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渌绕村22队发包3.2亩土地给梁菊花户(梁菊花及其儿子韦来金两人)承包经营。梁菊花死亡后,两原告为梁菊花支付了部分丧葬费。在梁菊花生前死后,梁菊花户的承包地由两原告耕种。2009年,南宁市五象新区楞塘冲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需征收两原告耕种的梁菊花户的承包地时,渌绕村22队提出异议,认为梁菊花户的承包地及其征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并由此产生纠纷。

经韦京慰申请,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一份《调解意见书》。该《调解意见书》就韦京慰与渌绕村22队之间因梁菊花户承包地及其征地补偿费纠纷作出了调解意见。

2012年3月26日,渌绕村22队与韦京慰签订一份《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载明:韦京慰通过竞标得到1.65亩承包土地,由渌绕村22队转包给韦京慰;承包金为700元/年;合同期间为10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该合同还载明有渌绕村22队若干代表与韦京慰的签名字样。

另查明,2010年2月1日,在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的主持下,南宁交通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渌绕村22队签订一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良征协(集)第023号],因五象新区楞塘冲综合整治(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征收了韦京慰名下(原梁菊花户)的234号、285号、287号水田,合计面积为0.8016亩,征地补偿费为64128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4048元、安置补助费38476.8元、青苗补偿费1603.2元)。该钱款已拨付至渌绕村22队账户。

本院认为:家庭承包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一般的家庭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案涉诉土地,系梁菊花及其儿子韦来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其承包经营权于其二人死亡后消灭,其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两原告主张其享有继承梁菊花户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诉土地征收发生于梁菊花及其儿子韦来金死亡后,因该承包地征收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其二人的遗产,两原告无权继承,故两原告主张涉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原告系涉诉土地征收前的实际耕种人,该承包地上的青苗补偿费依法应属于两原告所有,被告依法应将青苗补偿费1603.2元给付给两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渌绕村民委员会第22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韦京慰、奚秀娇给付青苗补偿费1603.2元;

二、驳回原告韦京慰、奚秀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3元,由原告韦京慰、奚秀娇负担1368元,被告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渌绕村民委员会第22村民小组负担35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情宝

审 判 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廖羽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第二项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