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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教育局与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田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田林县教育局。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教育路民俗风貌街三楼(县初级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明怀,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田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田林县教育局。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教育路民俗风貌街三楼(县初级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明怀,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吉云,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东路现代庄园别墅206栋。

法定代表人张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丕太。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田林县教育局与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琪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一份编号为田教项字第2012030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田林县初级中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四栋,合同价款共5298754.20元,合同期限共210天即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致使该工程项目至今仍未竣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田教项字第201203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158962.62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田教项字第2012030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截止2015年4月14日,原告田林县教育局已向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50667.22元(包含原告预付给李丕太及施工工人周胜华、杨再发、周贵兰等人的工钱和部分材料款2913667.22元)。

三、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28日前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原告田林县教育局提供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材料。

四、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全部由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原告田林县教育局履行给付义务和应由原告田林县教育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款项除外。

五、如果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全面履行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约定的,原告田林县教育局放弃追究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延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但履行过程中如未全面履行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约定义务的,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仍需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由原告田林县教育局另案起诉,追究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琪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