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商民初字501号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商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贾栓,女,生于1969年11月11日,汉族,住商水县大武乡边王村,系受害人方四营之妻。 原告王永杰,男,生于1994年8月26日,汉族,住商水县大武乡边王村,系受害人方四营之子。 原告王彩云,女,生于1999年2月5日,汉族,住商水县大武乡边王村,系受害人方四营之女。 原告方永发,男,生于2009年6月14日,汉族,住商水县大武乡边王村,系受害人方四营之子。 原告方秀德,男,生于1937年7月12日,汉族,住商水县大武乡边王村,系受害人方四营之父。 原告刘先,女,生于1936年2月2日,汉族,商水县大武乡边王村,系受害人方四营之母。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维,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国营,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住商水县大武乡大王庄村五组149号。 委托代理人赵峰松,男,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小捞、男、生于1968年7月12日,住商水县大武乡焦寨村四组。 原告贾栓、王永杰、王彩云、王永发、方秀德、刘先为与被告王国营、王小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栓、王彩云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王国营及委托代理人赵峰松、被告王小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原告诉称,2013年元月份,被害人方四营开老年助力车外出办事,在大武乡边王村219省道由南向北靠右行驶中,被被告王小捞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违规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王小捞是被告王国营的雇佣人员,王国营的车辆系三无车辆。在抢救方四营过程中被告王国营让王小捞仅送2000元。被告王小捞违规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受雇于王国营。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应承担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抚养费等费用40990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3、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2月3日签订的协议。 被告王国营辩称,1、庭审中原告增加的请求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2、王国营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该车实际所有人为王小捞。
被告王小捞辩称,起诉书中的王录不是我,我叫王小捞,出事车辆是我开的。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第一组,六原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证明六原告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第二组,病历30页及日费用清单,证明方四营受伤治疗的情况;第三组,医疗费票据16张,计款112572元,证明方四营治疗花费的事实;第四组,商水县殡仪馆的火化证明一份,证明方四营死后已火化;第五组,证人王贯珍到庭证言:其证明在方四营治疗过程中王国营说“无论用什么方法也要给方四营看病”;第六组,2013年2月3日协议书一份。原告认为协议内容显示公平,请求撤销。 被告王国营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第一组,证人夏保中到庭证言:其证明法院调取的周口天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存根不能证明车辆所有人是王国营,实际交款人是王小捞,车也是王小捞的。证人王海申的到庭证言:其证明王小捞开的三轮车是王小捞的。证人华天星证言一份:其证明王小捞开车干活与其他人无关;第二组,2013年2月3日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受害人家属与出事车辆车主王小捞(又名王搂)达成赔偿协议,故该案与被告王国营无关。 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一份:该证据证明被告王国营于2012年4月5日在周口天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一辆。 被告对原告第一组证据的六原告信息、结婚证,第二组证据病历及日费用清单,第三组证据火化证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证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第一组证据王永杰、王彩云的身份异议认为,他们二人不具备原告资格;对第三组证据异议认为,2013年2月1日的2张票据时间在住院期间,其花费应该在原告提供的总票据里面,外购药花费票据12张11650元,形式不合法,不真实。票号0028364是复印件,不予质证。票号0029378没有印章,不符合证据出示意见;对原告第五组证据异议认为,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证人所证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恰恰证明被告王小捞为受害人出资治疗;对原告第六组证据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被告第一组证据异议认为,证人华天星未到庭不予质证,对证人夏保中、王海申的证言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被告第二组证据异议认1,被告王搂并未按协议履行;2,协议显示公平,在一年内原告有权申请撤销。 对原、被告异议证据,综合本案案情及其它证据本院做如下分析认定;关于原告王永杰、王彩云的主体资格,因贾栓与方四营系合法夫妻关系(再婚),二原告与方四营形成合法的继子女关系,二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异议不能成立。关于原告提供的2013年2月1日的2张门诊收据,系方四营诊疗期间的合理支出,票据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票号0028364号系复印件,无原件可核实,不符合证据合法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提供的外购药物发票,经本院审查方四营住院病历,方四营系伤势严重且全身多处损伤、破裂,低蛋白血症,方四营在高度病危中适用一定数量的白蛋白于情、于法、于理皆容。关于原告提供的证人庭审证言,证明了方四营受伤及伤后双方处理情况,对本案有证明作用。对被告提供的证人庭审证言,本院认为,证人证言不能对抗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王国营在天利汽车公司购车事实,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被告提供的2013年2月3日的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双方未按协议履行。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17日,原告贾栓丈夫方四营驾驶老年助力车在大武乡边王村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被告王小捞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方四营受伤。被告王小捞所开车辆系三无车辆。事故发生后,被告王小捞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受害人家属事后也未报案。方四营伤后于当日19时急诊入住漯河市中心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失血性休克、多发肋骨骨折、肺挫裂伤、左侧血气胸、皮下气肿、左肾挫裂伤、肾周血肿、结肠破裂、脾破裂、膈肌破裂、全身多发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低蛋白血症。后抢救无效死亡,于2013年2月6日12时出院,共计住院21天。治疗期间门诊花费510元、外购白蛋白花费12470元、住院治疗花费22572.08元、共计35552.0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王小捞支付原告2000元。同时查明,被告王小捞驾驶的事故车辆系2012年4月5日被告王国营于周口天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另查明,2009年8月19日原告贾栓与方四营再婚。原告王永杰、王彩云、方永发与方四营,贾栓系继子女关系。原告方秀德、刘先婚生四子女。六原告为农业户口。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消费性支出5032.14元,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4元。综合本案案情,本案赔偿数额:医疗费35552.08元、丧葬费15152元、死亡赔偿金140498.8元(7524.94元/年×20年)、被抚养人王彩云的抚养费10064.28元(5032.14元/年×2年)、王永发的抚养费35224.98元(年5032.14元/年×7年)、被扶养人方秀德的扶养费6290.17元(5032.14元/年×5年÷4)、被扶养人刘先的扶养费6290.17元(5032.14元/年×5年÷4)、误工费432元(7524.94元/年÷365天×21天)、护理费432元(7524.94元/年÷365天/×21天)以上共计249936.48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小捞在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抢救受害人,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由于其未履行义务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方四营的家属在得知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对事故的发生与被告王小捞承担同等责任。被告王国营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应与被告王小捞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被告王国营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致原告丧失交强险限额赔偿请求权,因此,被告王国营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12万内对原告先行进行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各自责任进行承担。被告王国营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告请求的撤销2013年2月3日的协议书一事,由于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实际履行,且协议未涉及本案其他权益人的权利,本院不予审查。由于方四营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心理伤害,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正当。根据受害人生活地消费水平精神抚慰金以50000元为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国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王国营与王小捞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64968.2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14968.24元,王小捞已支付2000元,余款112968.2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勉 审 判 员 王宁华 审 判 员 李运科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树林 |
上一篇:新野四海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理强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