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3)南行终字第00095号 |
上诉人(一审原告)方城县二郎庙乡后林村第四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褚清黎,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田运才,方城县券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谢士军。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谢士林。 上诉人方城县二郎庙乡后林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谢士军、谢士林为颁发林权证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方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9月10日赴方城县二郎庙乡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方城县二郎庙乡后林村第四村民小组起诉时推选黄书远为代表人起诉,后附有推选人名单。经审查,该推选代表人名单不属实,不能代表方城县二郎庙乡后林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的意志,黄书远作为代表人起诉不具有合法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方城县二郎庙乡后林村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 方城县二郎庙乡后林村第四村民小组不服一审行政裁定,上诉称:方城县二郎庙乡后林村村委班子不健全,黄书远原来是第四村民小组组长;推选人名单并无弄虚作假情况。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方城县二郎庙乡后林村第四村民小组部分群众推选黄书远作为诉讼代表人的推选名单确有不实之处,且该推选名单并不能体现方城县二郎庙乡后林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的起诉意愿,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方城县二郎庙乡后林村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方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大 勇 审 判 员 尹 应 哲 代理审判员 白 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冰 心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