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182号 |
罪犯刘超超,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巩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超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宣判后,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刘超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年间,罪犯刘超超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刘超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超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超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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