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商民初字第793号 |
原告陶宏云,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冯某甲(系原告陶宏云长子),男,200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冯某乙(系原告陶宏云次子),男,201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肖德强,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陶宏云、冯某甲、冯某乙诉被告肖德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冯明东是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肖德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具有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告,肖德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宏云、冯某甲、冯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军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向 依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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