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荥执字第557-3号 |
申请执行人韩金泉,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奇花,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韩金泉与被执行人吴铭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铭州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吴铭州与被执行人郑奇花原系夫妻关系,其所欠韩金泉的借款发生在其与郑奇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郑奇花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禹海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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