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荥执字第544号 |
申请人袁国伟,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银全,男,1969 年6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韶鹏,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荥交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车牌号为豫AM760G的肇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豫AM760G号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志 勇 审 判 员 禹 海 军 审 判 员 马 柯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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