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296号 |
原告:张保全,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改荣,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贺景耀,男,成年,汉族。 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原告张保全诉被告贺景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保全于2014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0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保全负担。
审 判 员 何剑平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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