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350号 |
原告张光林,男,194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德一,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武卫,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林诉被告费德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光林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高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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