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03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臣,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其长,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有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忠臣因与被上诉人郭其长、原审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忠臣的委托代理人姚元高,被上诉人郭其长及其委托代理人巴均瑞,原审被告第二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有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1184元,退还张忠臣。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刘红军 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
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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