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905号 |
原告:巩义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明珠。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楠,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地方税务局诉被告张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地方税务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程志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世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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