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2166号 |
原告:翟永建,男,汉族,1963年6月29日生。 被告:李晓锋,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 被告:崔月香,女,汉族,1965年2月9日生,系李晓峰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永建诉被告李晓锋、崔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永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永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翟永建负担。
审 判 员何剑平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贺菲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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