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荥执字第728号 |
申请执行人杨秀军,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伟,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3)荥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伟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禹海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光耀
|
上一篇:新乡市宏达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亚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黄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