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6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发元,男,1948年7月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国,男,195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秀霞,女,196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文斌,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系谷发元之子,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谷发元因与被上诉人朱建国、卞秀霞、谷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借款时,其与原妻子卞秀霞已离婚,儿子谷文斌不是借款人,且本人现住在焦作市马村区,应由马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75-2号民事裁定,由马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被上诉人朱建国选择合同履行地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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