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22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杰,男, 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杜方涛,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军年,男, 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王红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品山,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刘佳杰与被上诉人褚军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褚军年于2013年11月21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3)孟民谷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刘佳杰不服,于2014年5月2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佳杰的委托代理人杜方涛,被上诉人褚军年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建、白品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民谷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贾文宇 审判员 刘成功 审判员 胡永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俊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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