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开民初字第6806号 |
原告张璐,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磊,郑州市金水区杜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程爱国,郑州市金水区杜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丙军,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志华,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张璐诉被告康丙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璐称本案已与本院审理的(2013)开民初字第6804号一并调解,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六百四十一元,由原告孙小勇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孔 瑛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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