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涛,男,1986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扬军出庭支持公诉,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8日00时15分许,在林州市长春大道一中东路段,被告人郑涛无证、醉酒驾驶豫J12563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李XX驾驶的豫ELQ815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损伤。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郑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魏X、程XX等人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郑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郑涛已与被害人李XX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郑涛因无证驾驶2013年12月3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1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郑涛的供述、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郑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郑涛当庭悔罪,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