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迷娟,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琳璞,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民英,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迷娟因与被上诉人魏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30万元借款是否计入王洪飞、濮阳市金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一案?魏民英已收取的利息是由谁支付的?霍迷娟收取魏民英30万元借款是什么性质?本案是否应追加王洪飞为被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 徐春宁 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