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新路,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珂,河南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国栋,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新路因与被上诉人高国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高国栋将借款实际支付给案外人高楠,邱新路和高楠具体还款情况应予查清,依据双方合同真实意思依法判决。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 徐春宁 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