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5月 5

作者: 法学学习

马云周鸿祎等企业家怒赞996工作制 挑战了中国法律的权威

马云周鸿祎等企业家怒赞996工作制 挑战了中国法律的权威

司法前沿
近日,中国知名企业家马云、周鸿祎等企业家在公开场合推崇996工作制,认为企业的发展需要这样“奉献”的人。 996工作制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而2019年随着互联网知名人士的公开表态,996工作制或蔓延至全国各个行业。 相关法律规定 从1988年起,有关部门就开始提议并酝酿工作制度的改革。受国家科委委托开展的《五天工作制可行性研究》刚刚完成,原国家科委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胡平决定先在100人的研究中心“小试牛刀”,再向上级报告。 1994年3月,我国试行了“隔一周五天工作制”。 1995年3月2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五天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
党员为何不能当非上市公司股东法人

党员为何不能当非上市公司股东法人

案例判例
近日,原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他的诸多违纪问题中,有一条是“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这个问题不鲜见,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犯过,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等等。   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到底违反了什么纪律?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禁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更明确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纪律。那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今年2月,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谢中凡被“双开”,他的一项违纪问题,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中的上诉不加刑相关探究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中的上诉不加刑相关探究

法学论文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限。日本、法国、德国规定,上诉不加刑只限于为被告人的利益上诉时;如果检察官、上诉人不是为被告人利益,上诉就可以加刑。 概括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
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小贪巨腐案例】

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小贪巨腐案例】

案例判例
9月2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了一份《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披露了济源正科级干部李某某名下有人民币约2.014亿元、诸多外币和53套房产,但是因无法说明来源被检察机关起诉。 《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199号 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9xx,汉族,本科毕业,1997年10月在济源市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工作,2009年10月任辉县市教育局副局长,2011年5月任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正科级),2011年6月任辉县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正科级),2012年10月任新乡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主任科员,住新乡市五一路金色奥园小区F3号楼1单元东户。 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寒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15年7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7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逮捕。经安阳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押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 被告人李某某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本院债查终结。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2016年3月 0日、2016年5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2016年6月6日,侦查部门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2月25日、2016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
崔永元举报范冰冰等偷税漏税遭死亡威胁?法律如何保护举报人

崔永元举报范冰冰等偷税漏税遭死亡威胁?法律如何保护举报人

司法前沿, 热点推荐
近日,崔永元发文,表示自己由于举报明星偷税漏税遭到威胁,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保护举报人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举报人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保护好举报人?我国法律在保护举报人方面有哪些规定?举报人应当如何保护自身安全? 多部法律规定保护举报人 在法律政策方面,我国对保护举报人一直非常重视,并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也分别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对恶劣的打击报复行为进行严惩。 在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方面,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专门法律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上规定在举报人保护特别是对举报人的保密等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按照这些规定,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相关机关都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等。 举报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举报人,尤其是类似崔永元这样的实名举报人受到威胁后,他们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首先,当举报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进行调查,查明举报人是否受到实质性威胁,以及威胁到了何种程度,进而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如果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反映后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6日 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
记录美好时代融媒体传播活动在京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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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办,中国搜索承办的“记录美好时代”融媒体传播活动,今天在京启动。全球30位知名纪录片导演将奔赴小岗村、深圳、上海浦东、雄安新区等地,亲身感受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发生的巨大变化,向世界讲述中国改革开放的故事。 在9月20日至11月20日的传播活动中,知名导演将与亿万网友一道,运用纪录片、微视频、微互动、轻应用等融媒体形态,用真实、鲜活、生动的纪实影像,让世界更好地了解当代中国、认知当代中国。活动推出的影片将在多家国外主流电视媒体和国内外新媒体平台播出。活动的中英文网络专题设在中国搜索(www.chinaso.com),将用丰富多彩的融媒体形态展示精彩的中国故事,活动还开通了网友上传通道,方便网友拍摄、记录、上传生活的变迁和身边的故事。 本次融媒体传播活动的第一站是雄安新区。9月21日,纪录片导演将实地探访、拍摄雄安新区,亲身感知这个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地标。 在随后举行的研讨会和圆桌论坛上,国内外知名纪录片导演和专家学者,围绕“国际视野下的中国改革开放故事”“向世界讲好中国改革开放故事”“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故事”等主题进行了研讨。
司法解释中鼓励正当防卫 “于欢案”等四大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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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作为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规划》指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等。这些表述立刻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那么,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如何来保障正当防卫者的合法权利?  周兆成:“勒死传销组织监工案”无监控,需细化司法解释 “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列入最高法司法解释五年规划,律师周兆成非常期待,他正在关注勒死传销组织监工的小张的案子。 周兆成说:“小张是被骗到传销组织的,而且被控制了20天,当时小张想从厕所逃跑,被传销组织监工发现,当小张请求放他走的时候遭到拒绝,被掐住脖子长达十分钟,小张拉了衣服的带子将传销监工勒死了,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是故意杀人,而我们认为是正当防卫!之所以产生这样的一个分歧,就是因为案发现场厕所是比较私隐的地方,没有摄像头,也没有监控视频,不像昆山案有完整的清晰视频证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细化的司法解释!” 卢建平谈“叶永朝案”:很多法院不习惯把正当防卫偏向保护公民 1997年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制度做了两处重大修改:将防卫过当的前提由先前的“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超过明显限度”、由“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害”,同时增设了特殊防卫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并不容易,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提到了发生在1997年的“叶永朝案”。 卢
出租房甲醛超标:住房空置期应严格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执行

出租房甲醛超标:住房空置期应严格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执行

司法前沿
9月5日《成都商报》报道了自如中介收房后装修出租仅有16天的现象。由此一个新的名词进入公众视野——空置期。自如和房东签订的合约约定:“刚收房时空置期为60天,往后每年都有一个空置期,均为25天,空置期间没有房租。”自如平台成都相关负责人称,“空置期是用来设置家具和房屋维修。”对于事实上只执行了16天而非60天的空置期一事,该负责人回答:“没办法一一回答你。因为所有房子都不一样,任何东西都有可能会释放甲醛,可能我们自己住的房子,装修了即便是敞了半年也会有甲醛,而我们做更多的动作其实是在人为地去规避这个问题,比如说经常开窗户通风。”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经将甲醛确认为一类致癌物”,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和技术来避开和减少它对人体的伤害,是各国政府应有的立场。而近期陆续爆出的房子甲醛超标和居住者身患血液疾病的相关案例,令人忧心。笔者查阅了解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包括甲醛在内的15种有害气体的标准值,然而该标准现为国家推荐性标准(GB/T),并非强制性(GB)的,这能否成为反思和阻止室内空气不达标现象多发的一个切入口,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关注。 首先,新装房在空气释放不充分时含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比如甲醛,它的特性已经较为明确:释放时间比较长。所以即便装修后空置60天,每年再空置一个月,也仍不能保证所有室内甲醛一定达标。而且甲醛来源十分广泛,新装房会产生,之前的装修和家具可能也会继续释放。这些特点不应成为租房中介不履行空置期的理由,反而进一步证实空置期的设置很有必要。既然是空置期,那期间不安排人居住,是基本的要求,并且这期间需要保持开窗通风,释放有害气体,促使空气对流,保证交到租户手中的房子空气达标。 但自如事件告诉我们,空置期设置容易但若不执行,等于没设。自如对房东和租户执行双标准——对房东执行空置期,降低房租成本,而对租户则不履行空置期,提前收回
借条与协议上怎样按手印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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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活动中会发生许多涉及指纹捺印的事情,如:民间的借贷或欠款字据及协议,上面除了有借贷人或欠款人的签名字迹以外,还要捺印上借贷人或欠款人的指纹,有的时候借贷人或欠款人文化水平不高,签名有困难时,只能在借贷或欠款条上留下指纹,以证明借贷或欠款事实的存在。 举例说说 某人向另一人借了30万元,在书写借款字据时,借款人用指纹捺印代替了签名。当被借款人在法律规范的时间内寻求法律保护,让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那检验鉴定指纹就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鉴定的结果就是法官判定的依据。指纹捺印清晰不清晰也就是检验鉴定的依据,如果被借款人不注意指纹的捺印过程,那造成损失的将是被借款人。像类似于借贷或欠款需要指纹捺印这样的民事行为还有很多。 多数人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捺印指纹代表什么,如果是确认某个人民事行为的存在,那捺印指纹纹路的清晰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发生民事纠纷需要诉讼至法律解决,指纹的检验和鉴定就是关键的证据。也就是说指纹的捺印是有特殊要求和方法的,而不是很随意的一种行为。在现实的民事活动中,由于人们对指纹捺印了解的不是很清楚,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只是认为随便伸出个手指头捺印一下就行。 因此,人们对指纹的捺印不规范,还有的在指纹捺印过程中,就用指尖一捺,加上使用的印油不符合规范要求,指纹捺印后根本看不清指纹的纹路,也就无法辨别到底是谁的指纹。看似很简单的一件事,其实缺乏的是指纹捺印的常识。 以民事案件纠纷为例,在我们接触到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指纹的检验鉴定还是时有发生。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纠纷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诉讼法律解决。而最让司法或检验鉴定人员头疼的就是指纹的鉴定,由于指纹的捺印不清晰,没有可供检验鉴定的条件。因此,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这给最终审判结果带来不小的麻烦,也造成当事人的维权得不到保障,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