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7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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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学学习

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1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   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五条 故意违反法...

医院对病毒携带患者的错误诊断 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判例
案情 原告系患者谢某的直系亲属。患者谢某于2016年1月31日因发热、乏力到被告某乡镇中心卫生院门诊处就诊,被告的门诊医师对其进行体查,体察结果为38.8℃,诊断为:1、发热因查,上呼吸道感染;2、糖尿病。并根据病因对其进行静脉注射的治疗。2016年2月1日、2月2日,谢某再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的医师对其进行与之前相同的常规检查及注射治疗。2016年2月3日患者谢某仍觉身体不适,原告将谢某送往市级医院救治,市级医院的医师对其拍照观察后,下达病危通知书,称谢某已很难救活。2016年2月4日患者谢某因抢救无效在市级医院死亡,后经检查谢某为H7N9患者。原告认为被告某乡镇中心卫生院在对谢某的最初的诊断及用药存在过错,导致谢某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死亡,故诉请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另被告尚未能提供谢某的就诊病历,亦未申请对患者谢某进行鉴定,被告某乡镇中心卫生院与用医的医生之间订立了聘用合同。 分歧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医院对H7N9病毒携带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谢某为H7N9病毒携带者,H7N9病毒潜伏在人体中,人体的表现症状同感冒、发烧极为类似,难以被发现。且日常生活中H7N9患者甚少,在发病人群中所占比例不多,医院医师按常规思路对患者进行了常规的检查,确诊后对其进行相应的治疗,已尽其相应的治疗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院存在一定过错,负次要责任。禽流感患者的发病行为虽与感冒发烧相似,但仍不尽相同,医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观察义务。又因被告医院系某镇上的中心卫生院,医疗条件较为简陋,且H7N9病毒在县级医院也难以发现,需送往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才能得以检测。故医院虽存在一定过错,但负次要责任即可。 第三种意见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负该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患者所患的禽流感虽难以...

京剧+法律,能碰撞出什么火花?

法学教育
普法能在弘扬传统文化的京剧与现代法律之间建立契合点。在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的国粹苑,这样的普法好戏每月一出。开演前,先由律师释法,对整个戏涉及的可与现代法律知识相结合的点进行逐一梳理,然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给观众听,听完再看戏。 “这种形式特别好,把京剧和现代法律结合在一块儿,生动又有趣,我们愿意听!”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居民杨大爷从国粹苑走出来,感觉意犹未尽,他刚刚听完京剧《钓金龟》。 作为三大国粹之一,京剧融唱、念、坐、打于一体,表演精致细腻,一开场咿咿呀呀,唱腔悠扬委婉。法律则是用条条框框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多少有点“冷冰冰”的意味。京剧和法律在一起,能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 京剧新唱 “包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罪不可赦,不管是在宋律还是现在的刑法中,都是要判死刑的。另外一点,如果说因为包拯长得黑而遭母亲遗弃的话,他母亲能算遗弃罪,因为从民法总则上讲,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京剧舞台上律师讲法,语言幽默诙谐,逗得台下观众哈哈大笑。 鼓声起,乐器响。随后,京剧演员们开始登场,京剧名段《赤桑镇》开演了。 “恨包勉他初为官贪赃罔上,在长亭铜铡下丧命身亡。命王朝下书信合肥县往,嫂娘亲闻凶信定要悲伤。”花脸包拯一开腔,台下观众就连连叫好。 在西城区大栅栏的国粹苑,这样的普法好戏每月一出。 “开演前,先由律师释法,对整个戏涉及的可与现代法律知识相结合的点进行逐一梳理,然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给观众听,听完再看戏。我们尽量转变过去那种发材料、念法条的生硬方式,将普法活动真正融入到居民日常生活中,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大栅栏司法所所长赵永进是京剧普法的“策划人”。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国粹苑推出的“每月一台戏”引得周围居民纷纷来观看,大栅栏司法所想出“妙招儿”,把普及法律知识融入戏曲,“学习了法律还过了戏瘾,居民们纷纷‘点赞’”。 “恨我儿他不该贪赃罔上,按律条铡包勉...

房屋被限制交易,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判例
▌案例要旨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原告(反诉被告):丁福如(DINGFURU),男,48岁,新加坡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虹梅路。 被告(反诉原告):石磊(STONESHI),男,62岁,美国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 ▌简要事实: 被告石磊系涉讼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661.96平方米,类型为花园住宅,土地总面积2052.9平方米。2008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丁福如受让被告石磊的涉讼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共计5600万元;被告应于2008年12月18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原告进行验收交接;2008年 11月8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被告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屋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原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原告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实际交付日止。 被告石磊按约支付房款。2008年10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上海市长宁区交易中心发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的认定通知单,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从IMF总裁卡恩案看国际组织的豁免权

国际司法
【摘要】 国际组织的职能性豁免是随着联合国的建立而确立起来的。国际组织豁免是一种职能性豁免,意味着国际组织职员只有在从事公务行为时才享有豁免权。职能必要是判断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主要标准。在卡恩案中,卡恩的行为纯属私人事务,与公务职能无关,故不受豁免的保护。 【中文关键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卡恩;国际组织;豁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多米尼克•斯特劳斯-卡恩(Dominique Strauss-Kahn)案目前已尘埃落定,卡恩被宣布无罪释放,继而离开美国回到法国。回顾该案,卡恩在2011年5月14日被美国纽约市警方带走,次日,警方宣布正式拘留卡恩,并以“强奸未遂”等罪名对其提起刑事指控。鉴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社会的重要影响力和卡恩本人在该组织内的独特地位,美国拘捕卡恩并提起刑事指控,引起了世界舆论的广泛关注。虽然该案最终以卡恩被宣布无罪释放而告一段落,但该案对国际组织豁免法律体系的影响将十分深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一起被称为世界三大国际经济支柱,其国际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职员享有国际法赋予的一定的特权与豁免。作为该组织的总裁,卡恩属于高级职员的系列,理当享受法律赋予的一定的豁免权。在该案中,美国曾一度将卡恩拘捕,并对其提出刑事指控,在中国国内引起了人们的一些争论。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卡恩是否享有豁免权?卡恩享有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豁免权?该案中卡恩的豁免权是否有效?卡恩的豁免权是否可以被放弃?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以期澄清人们对国际组织豁免权的疑惑,同时抛砖引玉,期待我国的国际法学者重视和加强国际组织豁免这个国际法上重要课题的研究。 一、国际组织职能性豁免权的确立在1940年代,随着联合国和美洲国家组织的创建,国际组织职能豁免理论就已经产生了[1]。当时国际组织还是一个相对比较新颖的概念[2]。...

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研讨会

学术会议
2018年3月21日下午,杨延超《版权战争》新书发布会暨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研讨会在知识产权出版社顺利举办。来自知识产权界各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齐聚一堂,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会议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原创认证保护平台负责人刘睿主任主持。出席研讨会的特邀嘉宾有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宿迟会长、财政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毕彦生老师、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谷永久处长、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张海燕总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兼法务部罗向京主任、中国郑州(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金春晖副主任、解决之道(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琦总监等;发言嘉宾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林老师,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HOW实验室创始人杨延超老师,石景山法院知识产权庭易珍春庭长,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专家霍云先生;此外,还有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法院系统及出版界的同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交通大学的老师和同学们。与会媒体代表有国新办中国报道首席记者王哲、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李云虹主编、《科技与出版》苏磊主编、《中国版权》郑晓红主任、《中国发明与专利》彭耀林主编、中国知识产权网王雪等。 首先,知识产权出版社李程副总经理发表讲话,对到会嘉宾表示欢迎,对杨延超老师新著出版表示祝贺并致辞。他指出,此次研讨会一来是为了祝贺杨老师新著出版,也希望在本次研讨会上,和与会嘉宾就“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和可能性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 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1、《版权战争》新书发布环节 2、嘉宾主题演讲环节 3、现场互动环节 《版权战争》新书发布环节 首先,《版权战争》作者、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HOW实验室创始人杨延超对参与新书出版工作的相关人员表示了感谢。杨延超谈到,《版权战争》是从知识产权的维度来重新诠释人类社会错综复杂的利...

沃尔玛停用支付宝是否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是否构成违法?

热点推荐
近日,沃尔玛中国正式回应媒体和消费者,称从2018年3月15日起,沃尔玛华西区和微信达成深度合作关系,将推出优惠。同时,3月15日起,沃尔玛在华西区的91家门店暂时停止接受支付宝支付,“这是一个商业决定,沃尔玛不定期对业务进行回顾”。 沃尔玛宣布在部分门店暂停接受支付宝支付的消息,迅速引发围观,“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涉嫌垄断”“这是不正当竞争”等声音接连出现。这样一个“商业决定”,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涉及侵权?能不能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一、沃尔玛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并且滥用垄断优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为垄断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综上,目前沃尔玛并不具有垄断地位,也未涉及滥用垄断优势。 二、是否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是否违法? 由于早...

职业歧视的法律定义

法学论文
内容提要:建构“职业歧视”法律定义是解决我国禁止歧视法律制度空转的前提。定义职业歧视首先必须在中国语境下根据可识别性、可保护性和可延展性标准廓清法律禁用的归类事由;其次,法律应当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做出的行为模式,即不得基于禁用归类事由做出区别对待、区别影响、骚扰、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以及报复等行为;最后,法律还有必要设定真实职业资格、正当经营所需、实质变更与过度负担以及平权措施等不构成职业歧视的抗辩事由,在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雇佣自由之间达至合理平衡。 关 键 词:职业歧视/法律定义/归类事由/行为模式/抗辩事由 标题注释:本文系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禁止职业歧视法律进路研究”(项目号skq2012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成,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一、导论:作为枢纽型概念的“职业歧视” 严重且持久的职业歧视只会招致贫穷与排斥。①鉴于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态度鲜明地提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②全国人大财经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近来亦先后表态指出制定反职业歧视法确有必要。③ 实际上,立法者很早已经意识到职业歧视的危害并试图做出回应。自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在我国首开禁止职业歧视先河以来,④《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亦先后作出类似规定。⑤然而,将近20年的时间跨度并未带来立法上的实质进展。2008年《就业促进法》除了将禁止职业歧视的范围延伸到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外,其采用的立法技术依然停留在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和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水平——仅仅满足于设置一般禁令,即用人单位不得实施职业歧视。在最关键的职业歧视法律定义问...

马寅翔:限缩与扩张财产性利益盗窃与诈骗的界分之道

法学人物
限缩与扩张:财产性利益盗窃与诈骗的界分之道 马寅翔 【内容摘要】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应当承认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和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完全一致。尽管两者均体现为对他人财产支配领域的破坏,但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是拿走,而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则是僭权。前者的表现方式是占有的破坏与新建,后者则是权利的消灭与再造。在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时,通常并不存在僭权行为,因而无法认定为盗窃。由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骗者必须存在交流沟通,可以运用预先推定的同意理论来解决被骗者必须是自然人的问题,从而将上述行为作为诈骗类犯罪来处理。当既存在非法获取相关信息数据的行为,又存在使用行为时,由于后行为才会导致被害人财产的直接减损,以诈骗类犯罪处理更为妥当。 【关键词】 支配领域 占有 僭权 债权货币化 预先推定的同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与移动支付技术的完善,支付宝、微信等新型支付工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根据日本中央银行在2017年6月发布的调查报告《移动支付的现状与课题》,在受访的日本人当中,2016年度通过手机进行移动支付的只占6%,而在受访的中国人当中,同年度的占比则高达98.3%。[1]可以说,在移动支付方面,我国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这些新型的移动支付工具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催生出大量的新型网络财产犯罪。在面对这些新兴犯罪时,由于立法的差异,仅靠单纯移植德日财产犯罪理论根本无法作出有效回应,我国学者因而开始自觉地进行理论反思,以求合理地解决各种实践难题,我国刑法在财产犯罪规定上的独特性最终得以被正视。以财产性利益为例,其能否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原本是一个不算新鲜,甚至是早有否定性结论的话题,然而在我国,随着利用信息网络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的现象不断涌现,财...

范进学:“法治中国”的世界意义与理论逻辑

法学人物
“法治中国”:世界意义与理论逻辑 范进学* 【内容摘要】 “法治中国”作为一个重大政治命题,既是党中央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提出来的;也是党中央站在国际法治体系的全球战略高度,以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天下胸怀,向世界人民展现中国在当代国际法治体系中的良好的国家形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现行宪法的法律表述,“法治中国”则是统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个宪法概念的政治性概念。治国主体包含着主权意义的人民与治权意义上的执政党与国家机关,依法治国自然包括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两个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一个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等多方面概括统合的概念。“法治中国”含有国际法治的政治概念,在当下乃至一个较长时期,“法治中国”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与世界意义;“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两个建设同时抓,但法治中国建设还需回到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与目标上。 【关键词】 法治中国 依法治国 法治国家 国内法治 国际法治 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就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我国《宪法》之中,这本身“意味着共产党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为中国在未来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之路提供了宪法保障,它标志着在治国理念上已经彻底摈弃了人治而选择了法治”。[1] 党的十五大以及《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党、国家政府与全社会都始终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13年11月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以党的文件的形式首次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之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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