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谢小朋诉何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开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谢小朋,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红松。 被告何花民,男,汉族。 原告谢小朋诉被告何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贾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开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谢小朋,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红松。
被告何花民,男,汉族。
原告谢小朋诉被告何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贾红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农闲后,其与吴京文等十余人相约在龙门镇干活。干活期间,被告认识并雇佣原告等人在龙门干了一段时间活后,被告又安排原告等人到新安县五头镇干活。至2013年1月,被告已欠原告等人不少工资。1月21日,经清算,被告为原告等人出具《工资清偿表》一份和《欠条》两张,被告共欠工资款64380元,其中有原告工资1500元,被告书面承诺到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欠的工资,但约定期限过去至今,被告仍未付清拖欠的工资款,故状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500元及逾期利息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诉称,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资款1500元。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先后雇佣了原告等十余人干活,均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务合同。2013年1月21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今欠谢小朋等四个人工资款共叁仟陆佰肆拾元正,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欠款人:何花民2013年元21日”。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诉至本院。同时,袁正祥也以上述欠条为证据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640元及逾期利息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口头劳务合同成立有效。原告已经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对于是否已经支付,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原告仅提交一张欠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亦无法证明被告欠原告个人工资的具体数额,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500元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小朋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71元,合计121元,本院决定予以免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 判员  张 衡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