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豫EXXXXX号三轮摩托车,沿302省道汤阴县古贤乡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周流村西侧时,将同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耿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耿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耿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豫EXXXXX号三轮摩托车,沿302省道汤阴县古贤乡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周流村西侧时,将同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耿某某驾车逃逸。经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耿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9万元,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调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前科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双方调解协议书。 3、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4、汤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抓获证明:2014年6月10日16时40分许,耿某某驾驶豫EXXXXX号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周流西古贤东时,撞到同方向在机动车道上杨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6月13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耿某某逃离现场。6月13日23时许,民警在内黄县东庄镇大故县34号将犯罪嫌疑人耿某某抓获。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汤公交认字(2014)第1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耿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 7、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杨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8、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被检豫EXXXXX号红色三轮摩托车前部与红色人力三轮车车厢后部接触。 9、证人和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16日,我到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反映我母亲发生交通事故一事,民事赔偿部分我们双方已调解,被告方赔偿了我方经济损失9万元。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10日16时40分,我正在我场子里和人聊天,听见一声响,以为谁的车爆胎了,后听人说是辆摩托车,我看见那辆车正在转弯,就和其他人开着车去追,追到菜园超限站没有追上他,回到现场我就打了120,那辆摩托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跑了。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10日16时40分,我正在地里浇地,听见声响,看见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有辆摩托三轮车已经准备向302省道转弯了,我到现场后就拨打了110。 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在地里干活时,看见有辆摩托三轮车撞到一辆三轮车向东转弯跑了。 1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2014年6月10日16时40分,我驾驶豫EXXXXX号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安阳回家,沿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汤阴县五叉路口时,转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古贤村东北周流村西南北路上时,因为瞌睡撞到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车上,我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回家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 杜军艳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戴明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