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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治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治安,男,1963年3月3日出生。1989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治安,男,1963年3月3日出生。1989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治安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珂、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治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石治安伙同宋合希、“蛋儿”(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蛋儿驾驶一辆摩托车带领二人窜至汤阴县伏道乡大性村。被告人石治安在村边看车望风,宋合希、“蛋儿”到村里实施盗窃,二人先在被害人刘某某家盗走一辆银灰色顺风鸟牌电动三轮车和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并推至石治安看车处,后在该村被害人李某某家盗走一辆苏杰牌电动车,因被发现二人将该车丢弃于该村东头路边地里后逃走。石治安在驾驶顺风鸟牌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评估,被盗顺风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880元、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260元、苏杰牌电动车价值1350元、合计价值549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治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治安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治安辩称其没有见指控的苏杰牌电动车,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石治安伙同宋合希、“蛋儿”(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蛋儿驾驶一辆摩托车带领二人窜至汤阴县伏道乡大性村。被告人石治安在村边看车望风,宋合希、“蛋儿”到村里实施盗窃,二人先在被害人刘某某家盗走一辆银灰色顺风鸟牌电动三轮车和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并推至石治安看车处,后在该村被害人李某某家盗走一辆苏杰牌电动车,因被发现二人将该车丢弃于该村东头路边地里后逃走。石治安在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评估,被盗顺风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880元、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260元、苏杰牌电动车价值1350元、共计价值549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被告人石治安的户籍证明及现场平面示意图。
2、书证:汤阴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
3、汤阴县公安局伏道派出所证明:2014年5月16日23时许,石治安伙同宋合希、“蛋儿”窜至汤阴县伏道乡大性村盗窃电动车,宋合希和“蛋儿”逃跑,石治安被民警当场抓获。
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2006)汤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2004)汤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1989)法刑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安阳市龙泉监狱刑满释放证明书。
5、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书。
6、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17日早上6点,我发现放在院内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电动两轮车被盗了,我就报了案,民警将电动三轮车和两轮车上的电瓶追回来,并告诉我说电动两轮车很可能还在村里,我就出去寻找,后在村东南地里发现了被盗的两轮车。
7、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我听见院内有声音,起来发现放在我娘家院内的一辆电动车被盗,我就骑着自行车去找,在南边碰见两个中年男子,后孟凡安帮我找到了电动车,我就推回去了。
8、证人孟某某的证言:在大性村东头通往伏五路水泥路边电线杆处发现了我儿媳李某某被盗的电动车,我就让她推回去了。
9、证人董某某的证言:我在村东南地锄地时发现一辆没有电瓶的两轮电动车,就推回了家,后来听说是刘某某家的电动车被盗了,我就让她推走了。
10、被告人石治安的供述:2014年5月16日晚上,我和宋合希、“蛋儿”骑着摩托车到伏道乡东边一个村,我在村边看着摩托车,他俩去村里偷东西,后宋合希推来一辆两轮电动车,“蛋儿”骑来一辆三轮电动车,“蛋儿”嫌两轮电动车破,拿出一根撬棍,将电动车车座撬开,提出了电瓶,放到了三轮车上。之后他俩又去村里偷东西,停了半个小时,他们跑过来说惊动了村里的人,有人报警了,赶紧跑吧,他俩骑着摩托车,我骑着电动三轮车沿汤阴至五陵的路往汤阴跑,被民警抓住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治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490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治安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辩称没有见盗窃的苏杰牌电动车之理由,经查,其同伙宋合希、“蛋儿”将失主李某某的苏杰牌电动车盗走,因被人发现,二人将电动车弃之路边,系共同犯罪,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治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  杜军艳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明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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