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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406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三宝,河南鸿润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406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三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李三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与已婚妇女陈素丽(已判决)预谋利用婚姻实施诈骗。被告人周某为陈素丽伪造化名为赵小转的身份证,与陈素丽假冒母女关系,并谎称陈素丽已离婚,通过滑县留固镇的王红伟将陈素丽介绍给王某甲,取得被害人王某甲信任后,陈素丽以赵小转的身份与王某甲在滑县领取结婚证,并于2011年2月28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期间被告周某、陈素丽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见面礼660元、定亲礼26000元、礼金2000元、封礼2000元、过门礼500元、枕头礼200元、谢媒礼4000元、金首饰5600元、价值500元的羽绒服一件、女儿生日礼汇款1000元、租车费1500元、价值1500元手机三部,共计45460元。案发后陈素丽退还赃款42000元,王红伟退出谢媒礼2000元,共计44000元退还被害人。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退出下余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同案人陈素丽供证,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韩某某、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滑县民政局留存的赵小转的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证、珠宝首饰购买发票,领到条,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以虚假结婚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士玲
审判员  张慧彩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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