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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30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30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出庭支出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家住滑县牛屯镇马具寨村的被告人朱某某,于2013年10月份左右在本村其儿子朱某甲居住的空院内非法种植罂粟566棵。2014年5月3日,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民警发现后,依法进行了铲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证据,还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种植,且已超过500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 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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