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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海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龙海(又名王大孬),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龙海(又名王大孬),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5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6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红广,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1日22时许,在山城区前进路德瑞烟酒店内,王龙海因纠纷扇了薛XX一耳光,致薛XX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薛XX左耳鼓膜穿孔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龙海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龙海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22时许,在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德瑞烟酒店内,王龙海因琐事与案外人汪XX发生纠纷,被害人薛XX在阻拦双方打斗时,被王龙海扇了薛XX一耳光,致薛XX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薛XX左耳鼓膜穿孔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龙海与被害人薛XX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王龙海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案件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2)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8)山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王龙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3)辨认笔录;(4)破案报告;(5)被害人薛XX出具的谅解书,载明:被告人王龙海已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对其表示谅解。

鉴定意见:鹤壁市公安局(鹤)公(物证)鉴(活检)字(2014)0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薛XX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属于轻伤二级。

证人汪XX证言:2014年3月21日20时左右,汪XX和王XX发生冲突。当晚21时50分左右,汪XX在薛XX的烟酒店与其说话时,王龙海和一个年轻人进店就打汪XX。薛XX赶紧拦架,王龙海就打了他一巴掌。后来打架的人被其他人都拦开了。

证人马XX证言:2014年3月21日晚上9点多,马XX路过德瑞烟酒店时,看见王龙海和一个人冲进店里和老板吵了几句嘴,王龙海朝薛XX左脸扇了一巴掌,还要再打时被旁边的人拦开。

证人汪X(薛XX妻子)的证言:2014年3月21日晚上9点多,汪X在德瑞烟酒店小仓库整理货物,汪XX和薛XX在店里说话。突然进店三四个年轻人开始打汪XX,薛XX就护着汪XX,打人的几个人就打薛XX,被围观的人拦开后,薛XX一直捂着左脸和左耳。次日到医院检查,发现左耳鼓膜穿孔。

证人苏X(王龙海妻子)的证言:2014年3月21日20时左右,王龙海和王XX去味道名厨接苏X和李X(王XX妻子)下班。期间,汪XX和王XX发生口角,汪XX掐了王XX的脖子。当日22时左右,王龙海和王XX又到味道名厨门口,看到汪XX在德瑞烟酒店和薛XX说话,就冲进店里打起来。打的过程中,王龙海打了薛XX一巴掌。

证人叶XX的证言:2014年3月21日20时左右汪XX在饭店门口看到李X和王XX夫妻二人,就过去用手托着王XX的下巴颏问他是谁,李X说这是她的丈夫,汪XX说:“我是味道名厨的老板。”王XX没说话,就走了。过了一会儿叶XX听说楼下打架了,就赶紧下楼,看到架已经打过了,王XX和王海龙在马路上喊叫,之后就走了。

被害人薛XX陈述:2014年3月21日22时左右,薛XX和汪XX在德瑞烟酒店说话时,王龙海等三人冲进店内就打汪XX。王龙海打汪XX的头,其他人踹汪XX。薛XX就把汪XX当在其身后,王龙海等三人就打薛XX。期间有其他人将打架的人拦开。离开店时,王龙海扇了薛XX左耳根一巴掌,当时薛XX觉得耳朵里嗡嗡叫,次日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是左耳膜穿孔。

被告人王龙海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3月21日22时,王龙海和王XX一起去味道名厨饭店接二人的妻子下班。不知什么原因,王XX和汪XX发生纠纷,王龙海看到汪XX掐王XX的脖子,就想问汪XX为什么掐王XX的脖子。于是跟着汪XX到薛XX的店内,发生了冲突,王龙海扇了薛XX一巴掌后,被他人拦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龙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系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龙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龙海主动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龙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谷 堃

审 判 员  王 珂

代理审判员  崔艳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申丽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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