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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生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玉生,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1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玉生,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1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玉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21时53分,周玉生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FA2873摩托车沿长风路行驶至小庄村路口时,与魏XX驾驶的车牌号为豫FT2138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玉生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36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玉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魏XX、刘XX的证言,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98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在卷证实。被告人周玉生亦当庭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玉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玉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玉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2月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谷 堃

审 判 员  王 珂

代理审判员  崔艳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丽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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