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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安照与郭合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闫安照。 被执行人郭合民。 申请执行人闫安照与被执行人郭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闫安照。
被执行人郭合民。
申请执行人闫安照与被执行人郭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家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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