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闫安照。 被执行人郭合民。 申请执行人闫安照与被执行人郭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家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