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95号 申请执行人赵修江。 被执行人张勇学。 申请执行人赵修江与被执行人张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判决被告张勇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修江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6月20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刘振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广鑫 |